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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鉴定步骤
    作者:科研部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9

     

     一、 检测鉴定步骤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他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他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并将其内容进入软盘。

        二、 会议鉴定步骤

        (一) 会前准备

        1、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

        主持鉴定单位应责成申报单位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全套技术资料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不允许在召开鉴定会时临时发资料。

        2、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3、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4、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二) 鉴定会过程(一般程序)

        1、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2、在鉴定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3、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4、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示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5、专家评议。采取靠背的形式,成果完成单位所有人员回避,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6、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意见原件和现场测试报告由组织专鉴定单位存档进入软盘,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发,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出具未通过的书面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将书面理由进入软盘存档。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证书》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7、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三) 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单位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标准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1、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管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

        2、《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3、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使用A4纸张,用仿宋字体)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4、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5、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原件和全套技术文件和资料的软盘存档。

        三、 函审鉴定步骤

        1、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 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是〈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 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 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 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保存并进入软盘存档。

       6、 〈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文章录入:xxxqi    责任编辑:m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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