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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1) 急诊会诊:凡疑难危重病例,由主治医师申请急会诊,应邀科室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派医师到达会诊地点。
(2) 科间会诊:由住院医师提出经上级医师同意签名,书面邀请会诊科室医师,应邀科室派出总住院或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参加会诊。普通会诊在接到邀请通知48小时内完成。
(3) 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办同意。通知有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办主持。
(4) 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办同意,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医务办负责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地点,也可进行书面会诊。
(5) 本院医师到院外会诊L由医务办根据对方要求派人参加,被派人员应先到医务办办理有关手续,违者按非法行医处理,后果自负。
(6) 点名会诊:科内大查房讨论需其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的,可以申请点名会诊。
(7) 各类型会诊申请科室都应做好各项准备和会议记录,会诊医师必须严肃认真,充分论证,明确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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